其一,经过庭审调查,本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依法应予确认,其理由如下: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者受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双方完全符合劳社部规定的情形:公司作为一个大型企业,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受害人是成年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公司安排装卸货物,并受用人单位的上下班及工作上的管理,且是有报酬的劳动;王清义提供了装卸货物劳动是正大的业务组成部分,而且是在工作现场而死亡的。
其二,公司厂里的行政管理人员,代表了公司。受害人在公司的批准同意安排下,从事了工作任务,虽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据事实,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代理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说明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实际用工。本案中确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合法有理,贵庭依法予以支持。为了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劳动法》第78条、《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请求依法予以保护,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小编在上面为大家提供了一份模版可以可供大家参考,但是小编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因为每一个案件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都存在着不同的特点,因此,如果大家遇到了关于劳动方面的纠纷,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具体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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