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居双方的债务处理方法,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这样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方各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一)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
(二)一方以各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同居关系。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四)其他。
通常情况下我国对同居关系不予保护,所以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没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的权利,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也是如此,要区别看待。而要是男女在同居一段时间后就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则此时存在了合法的夫妻关系,那么双方之间就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一方可以要求要求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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