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
同居或者
结婚的行为。 (一)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不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二)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如果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没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则不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军人配偶采取欺骗手段向政府登记结婚的行为。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以夫妻关系公开地共同生活;或者虽未公开,但长期共同生活而成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司法解释都是最高法或最高检为了能够使
刑事审判更加顺利的进行而制定的,当然这样也是为了能够使审判符合法律的规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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