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首先,您与生父之间的关系,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如果您与养父母之间办理了
收养关系或者形成
事实收养关系的话,那么您与生父之间的关系就不复存在了。根据《
收养法》 第十五条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
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您需要证明与现在的养父母存在收养关系,这样才能免除您
赡养生父的义务。???其次,如果您无法证明自己与养父母存在收养关系,您仍要根据
婚姻法、
继承法规定来履行
赡养义务。???再次,您可以举证对方
领养女儿还领了独生子女津贴,您并不属于对方
家庭成员进行抗辩,同时积极找寻收养关系的
证据,来主张您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最后,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积极应诉抗辩。???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