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经过了平等自愿的协商过程,并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一致”的标准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常常成为用人单位用来掩饰非法解雇的合法外衣。在审判活动中,也往往出现只认协议,不审查协商过程的简单处理的倾向,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就可以认定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体现是双方平等自愿的协商过程。双方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应该包括解除原因、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金额、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等信息。并且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再无经济往来,不得再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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