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总则中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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