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与
违约条款的适用问题存在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
合同解除导致
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
违约责任,而是返还
不当得利、
赔偿损失等形式的
民事责任。肯定说认为
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要求
解除合同,同时又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对已发生的违约行为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解除前的合同约定处理。笔者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解除合同后仍可主张违约责任。理由如下。一、《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
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条款可以解释为“其他补救措施”而与解除权并存。结合《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
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条款可以并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
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
承揽合同对此没有规定,故亦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三、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和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后果均规定了应支付违约金,在专用条款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两者可以并存。上述就是关于
施工合同双方责任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呢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