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也未经
中标人实际实施;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该工程已经中标人实际实施。导致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原因尽管在实际中多种多样,但无外乎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种。主观原因如有关
当事人不正当或恶意变更中标结果或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恶意拖延
签订合同或拒不
签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合意撤销中标等,客观原因如有关当事人经营恶化无力实施工程、国家政策
法规变更等。中标后未签订书面
合同工程也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的情况,除非因招
投标双方合意撤销中标,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和
行政责任。以下主要分析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该工程已经中标人实际实施的情况。 首先,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该工程已经中标人实际实施,该
工程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
建筑法》、《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中标后出于种种原因或动机,建筑工程发包方与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发包人又指令或许可中标人进场施工,中标人也按照发包人的指令或许可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履行了主要
合同义务即施工义务的,符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的
施工合同已经成立,同时《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种情况形成的合同也是有效合同。 其次,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等确定双方
权利义务,承担相应
合同责任。既然双方的
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就应当承担各自的合同责任,行使各自的
合同权利。但毕竟双方未形成有详细具体文字条款的书面合同书,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有效施工标准规范、技术文件以及双方在实际施工中形成的各种签证、会商纪要等,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若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文件的规定,均视为
违反合同,应承担
违约责任。 再次,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该工程已经中标人实际实施更容易产生争议
纠纷。尽管有招投标文件等各种文书约束双方,但仍不可避免因缺乏详细具体的合同书带来的各种争议,在施工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常常在招投标文件等文书中找不到依据,例如设计变更施工计量取费、具体的违约责任等在招投标文件中往往没有明确约定,因此更容易发生各种争议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利于充分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因未订立书面合同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中标后未订立书面合同便进行实际施工,不仅对于保护施工双方合法的权利不利,而且扰乱建筑市场,违反
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招投标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完善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备案制度和相应的
行政处罚制度,便于有关政府部门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