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签字只是表明你收到了不表明你对认定结论认可,因此可以提出复核申请,但签收后超出3日或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情形的话就不受理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2009年施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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