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处
死缓、无期
徒刑的被告人,在看守所先期
羁押的时间是不折抵刑期或者考验期的。死刑
缓期、无期徒刑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先期羁押是折抵刑期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