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
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
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二)
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
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
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三) 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
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四) 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二、申请材料 (一) 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二) 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
产权证、
存款证明、
股权证明等); (三) 立遗嘱人的
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
婚姻状况证明; (四) 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
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五)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费用 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400元(其中不涉及财产的200元,另收代书费200元),按规定需要录音、录像的,另外收取录音、录像费。 四、办事流程 (一)公证流程 1、 到多媒体取号机上取号,等待公证员依次叫号; 2、 根据叫号提示进入接待室,由公证员进行接待、咨询; 3、 符合受理条件的
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由公证员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