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受贿罪。 由于对受贿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许多贪官不敢直接收受他人财物,便发明了许多变相的
受贿手段。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
收受贿赂问题: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
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二、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三、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
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