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
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二、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三、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四、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五、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
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二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