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使用那些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目前,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按政策实行内部退养人员;
3、企业按政策实行停薪留职人员;
4、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市或外来从业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将这类用工形态归为特殊劳动关系的原因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按照使用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具有从属性,因此此类用工不属于民事劳务关系。另一方面,现行《劳动法》对适用主体在就业年龄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劳动法》只适用于单一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此类用工也不属于标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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