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国有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女职工正常退休的条件
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其解除劳动关系前从事的岗位性质确定,即管理技术岗位的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生产操作岗位的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
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2002年8月6日之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又解除劳动关系再次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以及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劳社部函〔2002〕97号“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下岗女职工符合以上条件的才可以50周岁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