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公司组织的试乘试驾活动中姚某撞到骑电动自行车的郭某。试驾车辆投保了
交强险。郭某要求保险公司
赔偿其各项损失,要求我公司与姚某赔偿超出交强险的其余损失。请问,在这次
交通事故中,我公司是否应承担
赔偿责任?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首先,本案中,双方进行试乘试驾活动,旨在最终达成汽车
销售合同,该活动仅是双方缔约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汽车销售商将车辆交于试驾者驾驶,非系基于汽车销售合同之交付行为,车辆所有权尚未转移。试驾者系试驾车辆的实际操控人,汽车销售商系试驾车辆的所有权人。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签订的“试乘试驾同意书”本质上系双方达成的提供接受试乘试驾服务的无名
合同关系。 其次,作为经营者,汽车销售商有义务
保证消费者的财产与人身安全,且汽车销售商必须尽到基本保障性义务,比如审查试驾者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显然在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保障试驾者安全方面存在过错。 最后,我国《
侵权责任法》关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基本上采纳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两个标准综合判断。根据你说的情况,汽车销售商对试驾车辆仍有实际支配力与监管力,且提供试乘试驾本身就是其市场营销的手段,其从中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故汽车销售商对于试驾车辆具有运行利益。如果将应负之责任转嫁于消费者,其独享商业利益,有失公平。所以本案在利益与风险之间应寻求平衡点,因此,汽销公司与试驾者共同对外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显然更为符合法理及立法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