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
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
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
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
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