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什么情况取消
继承权,取消继承权有两种情况:一是
被继承人以
遗嘱或者遗赠的方式指定了
财产继承人,而遗嘱以外的其他
继承人的继承权自然被取消,这是由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决定的,也是法律给予被继承
人的权利;二是,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
受遗赠人应当
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
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 二、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
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三、放弃继承权必须在
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的形式 。 四、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五、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
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