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为
劳动者缴纳
社保的,劳动者受伤的,并且鉴定为
伤残等级的,社保部门是不发放其
工伤待遇的。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
医疗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
工资)、一次性就业
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
工伤条例确定,
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