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
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
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以上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规定:在双方没有
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果男方有财产,离婚时,女方不应当
净身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