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
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由此,
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2)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
纠纷。对于符合
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
开庭审理。(3)
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令、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
证人。(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5)
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
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辨认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7)
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
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等。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
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
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