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
监护权的程序:
监护人不履行
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
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法院
起诉变更监护权,并同时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权。2、不履行监护职责作认定:是指监护人不履行下列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
诉讼。3、侵害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认定: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侵占被监护人的财产、以及其他损害被监护人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4、提起监护权撤销之诉主体范围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适用
民法通则的意见2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
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t祖父母、外祖父母;(二)t兄、姐;(三)t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中担任监护人:(一)t配偶;(二)t父母;(三)t子女;(四)t其他近亲属;(五)t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