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
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
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
商标局给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
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
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
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9、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异议
复审、驳回注册复审申请的
代理人的,须直接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申请的代理人不能通过《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实现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