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购
商品房协议书的性质,从你的表述看,该协议书包括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但是否据此可认定为
购房合同呢?要看买方是否已支付
购房款,如果已支付则可认定购房合同,即使不能认定为购房合同,此认购协议应属于预约的性质,其协议上所约定的条款,应属于将来定立购房合同的条款。 2、开发商的行为应构成
缔约过失,应追究开发商的缔约过责任,
赔偿购房人依赖利益的损失。 3、关于通知你签订购房合同的方式,如认购协议有约定则按约定,如果没有,公告也是通知的一种方式。 4、现房屋已卖第三人,构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你所诉请的利益已不存在,故人
民法院可能会要求你变更诉请。 5、关于缔约过失的赔偿数额可参照市场差价计算损失。 6、预约行为在符合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情况下,可请求强制定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