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第13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
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是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的意见;三是听取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四是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五是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
公诉部门的意见;六是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等。 新规明确了四种情形不需羁押,具体包括:案件
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拘役、
管制、独立适用
附加刑、免予
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
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条件的。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助你了解在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条件和申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