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提出。 1、期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2、
管辖法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再审。 3、提交的材料。 (1)
再审申请书; (2) 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
身份证明
复印件; (3) 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
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
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 在原审
诉讼过程中提交的
主要证据复印件; (5) 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
诉讼请求的
证据材料; (6) 材料清单
一式两份; (7)
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再审申请的受理。 (三)再审申请的审查。 1、审查期限。 2、审查方式。 (四)法院做出决定。 1、决定再审。在审查期限内,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审的,应
立案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该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驳回申请。认为不符合上述法定再审情形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