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了异议,我国《
仲裁法》第20条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而且明确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将被视为无异议,仲裁庭将根据仲裁规则进入
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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