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委托合同的特点是什么委托合同的主要
法律特征是:(一)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
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
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二)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
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
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
双务合同。(三)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
债务的行为。二、委托合同与
代理的区别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
法律关系;代理则是
代理人在
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其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定的
合同关系,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毫无关系可言,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适用。(二)代理,只适用本人与代理关系的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否则,不成其为代理;而委托合同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对内关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三)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的
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依《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即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应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诺,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