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是否入账的方式,把回扣简单分为两种,即“账簿上显示的回扣”和“账簿上未记载的回扣”。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商业贿赂里较为典型的一种行为方式,就是收取回扣后不入账。
所以,倘若回扣要以商业贿赂论处,归属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则要看其是否入账。
回扣只是商业贿赂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但它却不是商业贿赂的全部。
回扣的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的附赠给予,而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收受回扣不一定归属于商业贿赂,只有当回扣未入账时,才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若收受回扣后,能够按时交纳给单位,并如实入账,则非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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