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职工名册;
(六)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的可以参考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与用人单位的聊天记录、录音等也可以参考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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