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上诉
诉讼费: (1)
当事人对人
民法院的
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不须交纳诉讼费。 (2)对人民法院的
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须交纳
上诉费。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提起上诉后,
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
驳回上诉的,在裁定的同时裁定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在二审裁定生效后向
一审法院交纳。 (4)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受理费每件50元。法院对管辖权异议驳回是用裁定的方式,则根据法律规定,
上诉期为十天;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
诉讼费用包括:1、
案件受理费;2、
申请费;3、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
行政赔偿案件。(3)第十三条第(六)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