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管法》、《
行政复议法》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
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
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
税收保全措施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
强制执行措施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
行政处罚行为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
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