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可以代位
诉讼的。当然,首先要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先行中止该案诉讼,等待
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如果
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该案终结。如果
债务人有继承人并且继承人表明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该案恢复审理,继承人作为被告参与到案件审理中,并且按照
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
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自愿偿还不在限制之内。)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
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
行为能力,尚未确定
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
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
人死亡的;(四)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以及
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