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职工或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
继承。 亡者生前用人单位与
继承人在按规定领取(代领)个人帐户金时,应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下列资料: 被继承人的
死亡证明、《职工
养老保险手册》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遗属继承申请表》、继承人
身份证件及
复印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委托单位带领的委托书。 2、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
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
补助金和
抚恤金。个
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失业人员在领取
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