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即由发出文件的法院或官署呈送其本国的司法部转请外交部以照会请求应受送达人本国的外交部或其驻该国的外交代表协助送达,后者即将该文件送交其本国的司法部转交该管法院,而由法院命令其执达员进行送达。送达的证书也按照这一程序送交发出该文件的法院或官署。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一般按照双边或多边的司法协助条约进行。司法协助条约是缔约国订立相互承认或执行对方判决、协助对方调查证据或送达司法和司法外文件的条约。即使两国间并未缔结这种条约,仍可使用这种方法,不过受请求协助送达的国家,如果不愿协助送达,可以按其裁酌,拒绝协助。
2、通过驻外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关于领事送达司法文件和司法外文件的职能,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10款、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第2项都有明文规定。上述两个海牙公约也肯定了外交官和领事的这种职能(前一公约第 6条,后一公约第 8条)。领事向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送达司法文件,在不少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中也有明文规定,并且是通常使用的方法。
3、通过邮寄送达
有些国内立法规定对在域外的民、商事诉讼当事人以邮寄送达诉讼文件。
4、直接请求送达地国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
一些条约也规定了文件发出国的司法当局或其他官员采取这种程序,以避免通过外交途径的繁琐程序。
律师送达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在有关国家并未缔结相应条约的场合,也有律师在法院监督下送达文件的实践。但是欧洲大陆国家不采取这种制度。
其实通过国际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主要是由原告来承担,因为原告是案件的提起着,我国对域外文书送达的方式也是比较多的,可以邮寄送达,也可以通过外交手段送达,所有在实际中乐意看哪种方法比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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