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要想知道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包括什么就要知道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的范围(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
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
行政行为,以及征
收税款、加收
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
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
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
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
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
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
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
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