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是指
行政相对人对法律、
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
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
退税、抵
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
收税款、加收
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
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
代征行为等,必须先经过
行政复议程序后,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