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
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
行政复议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
民法院起诉。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
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选择复议,即税务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
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非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均适用选择
诉讼。 (3)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权作出终局裁决,只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为防止
行政机关办事拖拉、不讲效率,同时也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自法定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无论税务机关是否正在复议,
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