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
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
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
批准逮捕书,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关于
刑事诉讼法批准逮捕的相关规定由上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