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特点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
工资收入的
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
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
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