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公民
领养女孩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的人
领养孩子,须夫妻共同领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的子女条件较宽。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
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