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
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
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
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