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让与人必须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动产。因此
赃物、所有人不明的
埋藏物、隐藏物、
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则即使是赃物、遗失物,仍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爆炸物、
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占有的,依法可以由这些单位处分的国有财产,与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样,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必须是动产。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采用登记制度,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四,
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
债务清偿、
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如果通过
继承、遗赠、赠与等行为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五,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货币和无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动产,持有者就是货币和无名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的主体,因此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不考虑受让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也不考虑让与人获得占有时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记名证券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