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 收养
社会福利机构
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
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
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