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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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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4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 (1)选民资格案件; (2)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 (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能够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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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特别程序适用几审?
民事特别程序适用一审终审,送达判决的当天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判决结果进行上诉,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审理选民的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案件还有认定公民没有行为能力的案件中适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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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2)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
6浏览 2025-01-09
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特别程序,都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非讼案件的审理有的不需发布公告,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对这种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的需要发布公告,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其公告期限本身就比较长(3个月或1年),因此对这种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从立案之日起算,而应当从公告期满后起算,即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特别程序的30日期限,比通常程序的审理期限要短。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1、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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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
10w+浏览2024-10-11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2)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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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可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40浏览 2025-01-25
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特别程序,都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非讼案件的审理有的不需发布公告,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对这种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的需要发布公告,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其公告期限本身就比较长(3个月或1年),因此对这种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从立案之日起算,而应当从公告期满后起算,即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特别程序的30日期限,比通常程序的审理期限要短。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1、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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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别程序”特别程序适用哪些案件
10w+浏览2023-09-17
婚姻无效特别程序是否适用?
婚姻无效的案件宜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广泛。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中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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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是特别程序?它的适用范围是哪些方面?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特定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独特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与普遍适用的诉讼程序(普通程序和简单程序)相对,特别程序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各国《民事诉讼法》对特别程序的引入方式和类型划分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性质和审理需求。
41浏览 2024-04-15
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特别程序,都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非讼案件的审理有的不需发布公告,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对这种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的需要发布公告,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其公告期限本身就比较长(3个月或1年),因此对这种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从立案之日起算,而应当从公告期满后起算,即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特别程序的30日期限,比通常程序的审理期限要短。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1、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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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0w+浏览2023-09-13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含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2)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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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适用特别程序的程序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特别程序,都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非讼案件的审理有的不需发布公告,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对这种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的需要发布公告,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其公告期限本身就比较长(3个月或1年),因此对这种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从立案之日起算,而应当从公告期满后起算,即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特别程序的30日期限,比通常程序的审理期限要短。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1、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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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别程序的情形
10w+浏览2024-10-02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再审适用吗?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是不适用于再审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规定中,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按照特别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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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是特别程序?特别程序适用哪些案件
[律师回复] 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 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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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审理期限
10w+浏览202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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