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对一人犯数罪合并
处罚所依据的原则。各国
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吸收原则的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
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
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并科原则也即相 加原则,其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其中又分为加重单一刑主义与加重综合刑主义。加重单一刑主义,是指首先确定加重的处断刑(根据法律提高重罪的
法定刑),然后在处断刑的范围内确定执行的刑罚。采取加重单一刑主义,是为了综合考虑对数个
犯罪或多或少共同起作用的
行为人的人格与环境。加重综合刑主义,是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内,根据一定规则,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加重综合刑主义以“一罪一刑”的思想为基础。混合原则是指根据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原则的做法。 吸收原则、并科原则与限制加重原则,就部分特定的刑种而言具有合理性,但对另一些刑种而言则具有不合理性。例如,就
死刑、无期
徒刑与其他刑种的并罚而言,采取吸收原则较为合理,但对
有期徒刑采取吸收原则就不妥当。再如,对
主刑与
附加刑的并罚采取并科原则较为合适,但对主刑与主刑之间采取并科原则,就会造成刑罚过重而且不符合实际的局面。限制加重原则对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等刑种而言,具有合理性,但对死刑、无期徒刑而言难以适用。因此,根据刑种分别采取不同原则的混合原则,才是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