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公民申请将
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2)私有
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二)投靠配偶的;(三)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
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