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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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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司法实践中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存在者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理由是主要有:


1、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律关系。


2、是依据《劳动法》第91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是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引起不利的后果。


(二)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主要理由是:


1、《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属于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没有影响,或者即使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有一定的影响,但本单位没有发现,或者即使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已经被本单位发现,但本单位并没有要求改正,那么,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在。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第3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首先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的赔偿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原用人单位的损失超过了劳动者赔偿能力,不足部分,原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后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虽然未将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视为违法行为,但也并不是《劳动合同法》提倡的做法,或者说法律并不提倡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全日制劳动关系。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在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多个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承认了双重和多重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但对双重劳动关系是一种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特别是不提倡劳动者建立双重全日制劳动关系。


基于上述人认识,双重劳动关系的性质不能简单将其归为劳务关系,而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因为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劳动关系,一方面它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使劳动者一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力使用关系;另一方面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既是一种从属性的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往往还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至少应将其看作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


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不仅严重干扰在职职工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也给企业劳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总而言是利少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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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置换协议一方已故还有法律效益吗,想了解法律上如何看待宅基地置换协议中的继承问题?
[律师回复] 关于宅基地置换协议一方已故是否有法律效力及协议中的继承问题,法律上有如下规定和看法:
宅基地置换协议一方已故的法律效力
宅基地置换协议一方已故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协议符合以下条件:
主体适格:签订协议时,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内容合法: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例如没有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违法用途。
程序合规:遵循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如经本集体组织同意等。
一方已故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双方的继承人可继续履行协议。
宅基地置换协议中的继承问题
宅基地不能直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本身不能作为遗产直接被继承。
房屋可继承及 “地随房走”: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按照 “地随房走” 的原则,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的同时,可暂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协议权益的继承
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若已故方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对宅基地置换协议中涉及的权益有明确安排的,按照遗嘱或协议执行。比如遗嘱中指定某一继承人继承其在置换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则由该继承人承接。
法定继承:若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在置换协议中的权益。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协议中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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