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继承法》没有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继承人地位。一般认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
代位继承制度,因此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再作为法定继承人加以规定已无必要。 毫无疑问,代位继承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因
继承不能的
继承人的晚辈
直系血亲的物质利益。但是,由于我国《继承法》在
法定继承方面上仅仅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却将其排除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而代位继承条件规定得又过于狭窄,这就使得在实践中涉及继承的诸多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同时不明确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地位也不符合我国关于继承的历史传统,又与《继承法》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相悖。上述即为孙子女外孙子女
继承权的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