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因申请人的申请或
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 3、实行
一审终审; 4、审判组织审理案件原则上采用独任制; 5、不适用
审判监督程序;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7、免交
诉讼费用。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
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此外,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
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